中国网财经10月29日讯 近年来,随着人身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规模不断增长。为完善监管规则和内控规范,防控业务经营和金融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包括:一是界定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的定义和性质,明确其法律属性和业务属性,以及可提供贷款的保单范围,保单贷款期间的保险赔付原则等。二是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所遵循的业务规则。包括贷款条款、贷款协议、贷款利率、期限、比例等。三是规范人身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包括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偿付能力及流动性管理、反洗钱及案件风险和内控要求等。四是明确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应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规定了相关流程要求。五是明确保单质押登记规则,规定质权登记平台的条件和要求。六是明确监督检查及对违规问题的监管措施等。
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修改《管理办法》并适时发布。
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完善监管规则和内控规范,切实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和防控风险落到实处,我会起草了《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rsxbjgec@cbir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单质押贷款办法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信息:
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单质押贷款,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投保人持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为质,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资金支持。
保险公司开展的保单质押贷款是基于保险主业的一项附属业务,是为便利投保人而对其开展的保单增值服务。
第三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导向。
第四条 保险公司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且具有保单现金价值的个人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犹豫期满后,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符合申请条件的投保人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保险公司不得对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和团体保险保单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第五条 在保单质押贷款期间,保险合同未出现中止或终止情形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第二章业务规则
第六条 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相应保险产品的条款中应包含保单质押贷款条款。
保单质押贷款条款应包含以下要素:保单质押贷款办理条件、最长贷款期限、利率确定依据、最高可贷金额确定标准、退保或给付保险金时欠款和欠息处理方式、未按时偿还贷款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情形等。
第七条 保险公司办理保单质押贷款,应与投保人签订贷款协议或以保单批单的形式,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贷款起止日期、期限、金额、利率、贷款用途范围、还款要求、违约处理方式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贷款信息的要求等。
第八条 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应当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贷款信息。
第九条 保险公司在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办理前,应如实告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保单质押贷款协议或保单批单的主要内容,以显著方式提醒投保人不良贷款确定标准、无法按时还款对保单效力和投保人信用记录的影响、贷款资金用途范围等事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贷款信息,应事先取得投保人书面同意。
文章标题:【银保监会:规范人身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 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 内容摘要:保险公司开展的保单质押贷款是基于保险主业的一项附属业务,是为便利投保人而对其开展的保单增值服务。 第三条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本文网址:http://mt.ironge.com.cn/channel/list/195562.html